根据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》(教育部令第33号)第二十五条规定,现将在2019年浙江省成人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中,被认定为考试违纪的考生的准考证号、考试科目、违纪事实、拟处理意见和处理依据公告如下(见附表)。考生如对所认定的违纪事实存在异议,可在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我院陈述和申辩。公告期满后,我院将依法作出正式处理决定。
联系电话:87259907、87322172。
宁波市教育考试院
2019年11月6日
附表:
准考证号
|
考试科目
|
违规事实
|
拟处理意见
|
处理依据
|
1933021611405029
|
高等数学(二)
|
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
|
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
|
第五条、第九条
|
1933021611404384
|
高等数学(二)
|
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
|
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
|
第五条、第九条
|
1933021615106651
|
英语
|
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
|
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
|
第五条、第九条
|
1933021611400484
|
高等数学(二)
|
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
|
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
|
第五条、第九条
|
1933021611400338
|
政治
|
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
|
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
|
第五条、第九条
|
1933021611302856
|
政治
|
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
|
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
|
第五条、第九条
|
1933021615502813
|
数学(理)
|
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
|
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
|
第五条、第九条
|
1933021911400578
|
高等数学(二)
|
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
|
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
|
第五条、第九条
|
1933022011300094
|
高等数学(一)
|
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
|
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
|
第五条、第九条
|
1933021715100260
|
语文
|
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
|
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
|
第五条、第九条
|